附註一 「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」委員名單
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功課流程
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功課流程
- 臺灣電視公司於中華民國99年元月1日通知佈告實施
申述德律風:「台視觀眾服務專線:0800-058-886」
107年7月1日修訂
- 台視新聞製播詳實優良的新聞報道與新聞性節目以服務民眾,除依循台視新聞部所擬定的「新聞編採製播功課注意事項」,並遵循當局相幹法令,同時依據「廣播電視法」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劃定,妥善處置民眾對新聞與節目內容之申述。
- 如果民眾認為台視新聞部所製播之各節新聞、新聞性節目、出格報導及記載片等,有違背上列的規定,請於廣播日起十五日內以電話、書面或本公司網站觀眾申述信箱,向本公司提出申訴。
附註二 廣播電視法 (修正日期107年6月13日)台視新聞
第23條:對於電台之報導,短長關係人認為毛病,於播送之日起,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,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,在原節目或原節目統一時候之節目中,加以更正;或將其認為報道並沒有毛病之來由,以書面答覆要求人。前項毛病報導,致短長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,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。
第24條:廣播、電視評論觸及他人或機關、集團,致傷害其權益時,被評論者,如要求賜與相等之答辯機遇,不得拒絕。Top